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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06-16

6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情况,民一庭庭长杨临萍通报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案例全文)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为深入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应广大消费者对司法维权的关切,弘扬消费者维权的司法理念,切实维护消费安全,拉动消费持续增长,促进新常态下的经济社会发展,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按照议程的安排,首先由我向大家介绍人民法院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情况。

大家知道,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进一步扩大了消费者的权利,规定了网购无理由退货、产品全部实行“三包”;同时还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将经营者实施欺诈情形下的“退一赔一”改为“退一赔三”,对提供明知有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经营者承担不超过损失数额2倍的赔偿责任;对耐用消费品和装饰装修等工程的瑕疵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还首次在消费者维权领域实行公益诉讼制度。新《消法》实施一年多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依法制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商业欺诈的行为,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把重典治乱落到了实处,对解决消费者诉讼难,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消费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新旧《消法》的衔接,今天公布的消费者维权案例,部分是适用新《消法》判决的,对所选案例考虑到了区域分布,案例类型涉及消费者购买食品、保健品、汽车、家电安装、预付卡消费、网络购物等类纠纷,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一年来,人民法院还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审理食品纠纷案件,对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和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经营者,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判令其赔偿消费者损失的同时,判令其承担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责任,有效制裁了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当前,消费者维权诉讼呈现出六个新特点:一是消费者维权案件数量增多。人民法院注重运用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广告宣传的制裁力度;正确适用新《消法》关于“退一赔三”和最低赔偿500元的规定,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二是消费者维权诉讼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尤其是省会城市。广大农村仍是消费者维权的薄弱地带,“山寨食品”仍在泛滥,消费者维权意识亟待提高。三是“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纠纷较为普遍。各级人民法院依照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个人打假者具有消费者身份,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力度。四是网络购物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对促进消费增长作用凸显,但是由于网购商品假货较多,严重影响质量安全,售后责任难以落实,网购纠纷明显上升。五是消费者维权不足与过度维权并存,影响了维权效果。一方面由于消费者不熟悉法律,要求惩罚性赔偿不够,另一方面其诉求超过法律限度,譬如有的在合同纠纷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商品标识不全请求惩罚性赔偿等。六是消费者维权难依然存在。由于买卖双方之间商品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商品质量检测费用高,以及鉴定难、举证难,依然困扰着消费者诉讼。人民法院将顺应新形势,营造良好司法环境,让消费者更有尊严和力量。

为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新《消法》,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同时依据新《消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制定出《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新《消法》同步实施,为方便消费者诉讼,统一裁判尺度,实现“同案同判”,提供了司法依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力争在年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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